不當得利 | 合法藥品大搜索
不當得利是民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,意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,致使他人之受有損害,而負有利益返還責任之情形。·不當得利之類型,是否可以完全以民法第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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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馬法[編輯]在民法體系中,不當得利的歷史基礎可以追溯到羅馬法著作《民法大全》[1]。不當得利的概念不存於古典羅馬法中[2],但羅馬的法律編纂者最終根據古典羅馬時期的兩種訴因,condictio 以及 actio de in rem verso,闡明了不當得利原則[1]。
Condictio 授權原告追回被告手中的物或金錢。被告被視為借款人,並被要求歸還該物或金錢[3]。而在 actio de in rem verso 中,原告則要求被告歸還財產。該類財產必須為因被告的僕人之行為,而脫離原告的資產,並進入被告的資產[4]。
隨後,在《查士丁尼法典》中則正式提出了不當得利的概念[1]。不當得利來自於羅馬實用主義的公平考慮,並基於希臘哲學的道德原則[1]。
中華民國的規定[編輯] 學說爭執[編輯]不當得利之類型,是否可以完全以民法第179條所涵攝,為學說上爭執之重點,因而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之爭[5]。最大的區別在於統一說並不承認有無權處分型不當得利,因此類型完全無法為民法第179條所涵攝,而非統一說則肯認之。
類型[編輯]不當得利的型態,若依「統一說」的觀點,並不需要區分其類型;然依「非統一說」的觀點,主要可分成兩種: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。或可再從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劃分出「無權處分型不當得利」為第三種類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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